内蒙古政府网站近日发布《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煤炭资源市场化配置的意见》,提出内蒙古新设置煤炭矿业权将全部以招拍挂方式市场化出让。
《意见》明确,从2016年1月1日起,对《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完善煤炭资源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内政发〔2012〕126号)中关于行政配置煤炭资源的条款进行调整完善,除此前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配置或预配置(包括国家已批复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煤制燃料重大示范项目)但尚未办理矿业权手续的配置项目,以及使用中央、自治区地质勘查基金开展的煤炭勘查及国务院批准的重点煤炭资源开发项目外,其他新设置煤炭矿业权全部以招拍挂方式市场化出让。
招拍挂的条件为:参与竞争出让的企业必须具有符合自治区煤炭资源配置政策的项目;招拍挂底价依据现行价款标准评估确定;鉴于内蒙古整装煤田多,煤炭区块资源量往往大于单体项目需求的实际,允许符合条件的多个项目组合参与招拍挂出让煤炭矿业权;同一区块资源实施招拍挂出让后仍有剩余资源的,暂由内蒙古土地资源收储投资公司代自治区人民政府持有。
建立煤炭矿业权市场出让准入申请制度,符合自治区煤炭资源配置政策、项目达到配置条件的企业,方具备申请煤炭矿业权资格,参与煤炭矿业权市场出让。市场竞争出让煤炭矿业权参与企业应满足内政发〔2012〕126号文件规定的配置条件,配置量达到申请出让矿业权区块范围内煤炭资源量的70%以上,因特殊需要的除外。多家申请煤炭资源配置的企业自愿组合参与市场出让的,可委托其中一家企业或组建合资公司作为参与主体。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按照自治区产业发展规划与发展实际,分析预测内蒙古煤炭资源需求,与有关盟市提出煤炭资源年度投放计划,制定相关实施办法;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按照自治区产业政策要求,核实配置项目进展情况,核定配置资源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按照确定的投放计划和核定的配置资源量,与相关盟市商定出让区块、出让方式和出让条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评估确定出让底价,实施矿业权市场出让。
申请配置资源项目在参与市场化配置资源出让前,由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组织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符合自治区煤炭资源配置政策的配置项目建设情况进行审计,项目建成达到配置条件的,核定应配置量,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审定申请资源配置企业参与市场配置煤炭资源的资格。
项目主体已配置的煤炭矿业权申请转让股权或者矿业权的,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提出转让核实意见,确认受让方转化项目已完成且经核实应配置资源量与对应的煤炭资源配置量一致后,可同意其进入市场依法转让;否则,不予办理转让手续。
除大型煤炭转化项目需整装市场配置煤炭资源外,原则上不再新设置煤炭矿业权,煤炭配置项目所需煤炭资源主要从清理收回的煤炭资源中予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