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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煤炭矿权新规十大创新及效果时间:2016-01-21-15:32
今年1月1日起,《山西省煤炭资源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开始实施,这是继清费立税、煤检站撤之后,山西革命兴煤的又一破冰之举。

  今年1月1日起,《山西省煤炭资源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开始实施,这是继清费立税、煤检站撤之后,山西革命兴煤的又一破冰之举。煤炭资源矿业权出让转让将公开进行,行政更加公开透明。长期以来一直以协议出让方式配置煤炭资源,存在程序不规范透明、价款标准不能反映市场变化,二级市场存在不公开、不规范、监管缺失等问题将进一步得到解决。
  如果说清费立税、煤检站撤是山西煤改的治标之举,那么《办法》的出台就是治本之策。
  十大创新及效果
  1,《办法》明确矿业权概念内涵,矿业权人不仅有权勘查、开采煤炭资源,也有权勘查、开采批准范围内的共伴生资源,突出了权利特色。
  效果:这就意味着,以后煤企在矿井里不仅可以采煤,遇到铝土矿、硫铁矿等伴生资源,只要取得资质都可以开采,一次投资可以有多样收益。这一看似改革的一小步,其实是激活矿产资源市场交易的一大步。
  2,创新资质管理,将煤炭资源配置需具备的资质与煤矿企业经营资质分开,解决了不同市场主体在煤炭资源配置过程中的平等参与问题,开放了市场。
  效果:这解决了很多有实力的大集团进入山西发展煤炭事业的“门槛”问题。
  3,拓宽探矿权人权益,煤炭资源探矿权可以抵押,拓宽了矿业权人的权益空间,为矿业权人融资开辟了新路。
  效果:《办法》拓宽了探矿权人的权益,规定了煤炭资源探矿权可以抵押,这在以前是不可以的。这一下子就拓宽了矿业权人的权益空间,为矿业权人融资开辟了路径。
  4,实行总量控制,煤炭资源矿业权出让实行年度总量控制制度,年度出让总量向社会公布,既有利于政府宏观调控,也有利于社会监督。
  效果:《办法》用制度堵住了权力漏洞,今后矿权出让转让将不得再有私下交易。作为全国创新,今后山西矿权出让转让将实行总量控制制度。年度出让总量由省政府确定,出让转让要招标拍卖挂牌,个别属于协议出让范畴的,也要向招拍挂取得矿权过程一样,向社会公示价格及其他内容。
  5,请尊重资源所在地居民意愿,新设煤炭资源矿业权前,应在矿区所在地发布公告,征求矿区所在地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和当地居民的意见。否则,不得出让。
  效果:以前,煤矿能不能开,是审批说了算,但今后,开煤矿也得征求当地百姓的意见,否则,煤矿也开不了。关口前移,提前征求意见,可以降低企业投资风险,也有利于企业正常运营。
  6,实行回避制度,对投标资质审查委员会、拍卖资质审查委员会、会议研究等参加人员实行回避制度,体现了公平、公正。
  效果:需要回避的情形包括:煤炭资源矿业权所在地为本人籍贯地的,与煤炭资源矿业权申请人、竞买人的承办人有亲属关系的,与煤炭资源矿业权申请人、竞买人及其承办人有其他利害关系的等等。有了回避,给矿权出让又加了一把“安全锁”。
  7,扩大公开内容,协议出让的,也要按国家对竞价出让的要求,公开有关内容,使结果更公开透明,有利于社会监督。
  效果:把所有“家底”都向社会公开,最终成交价格也要告知社会,这表明了省委、省政府的煤改立场,不允许有暗箱操作、不给“递条子、打招呼”留机会。
  8,实行负面清单制度,煤炭资源矿业权不得转让的情形,弥补了以往规定的可以转让情形不具体、不便操作的缺陷。
  效果:以前,我们没有明确过哪些情形矿权不能转让,这就为腐败留下了口子,现在通过负面清单制度,大家一看就明白什么情况能转让、什么情况不能转让,也不用通过请客吃饭来探口风,更是扼住了权力腐败的可能。
  9,限制超额利润,国家批准后,山西省实行煤炭资源矿业权转让特别收益金制度。这有利于社会公平正义。
  效果:这就表明,今后,山西煤矿买卖中产生的超额利润,不会再流入个人“腰包”。
  10,实行黑名单制,中标人、竞得人或申请人不按规定履行义务的,三年内不得参加山西省煤炭资源矿业权公开竞价出让或提出协议出让申请。
  效果:杜绝了你想买矿,我就故意捣乱,比你价高,得手后不按规定履行义务这种情况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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